新《条例》两大新规存遗漏?专家业者这样说

  国家旅游局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一发布,就迅速展开了业界讨论,听听专家业者们如何说?

  此次新《条例》是将《旅行社条例》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合二为一。这两部法规定制实施距今已分别有7年、15年的时间了。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旅行社的经营模式以及中国旅游者的出行需求等等都与过去不同。旅游市场的格局发生变化,一些旅行社的条例规定显然落后,所以当下急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记者了解到,新版《条例》除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明确“旅行社业务”边界简政放权,深化改革以外,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保证金”“必要导游”等方面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零负团费”“强迫购物”这一类的问题,一直是旅游行业的诟病,有些不良旅行社都是上有对策下有政策。这一次新版《条例》对这类诟病进一步严管,力度有多大?旅行社方面会有什么看法?这些政策能否与市场情况匹配顺利的实施呢?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访问到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以及北京乐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栩、壹途旅游市场经理崔智惠。

  规定导游不得拿回扣 专家:缺少法律依据

  新《条例》规定: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这条规定,明确了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佣或回扣。相较此前出台的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禁止“账外暗中”收取回扣或佣金的规定,更为细致。

  对此项条例,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表示:“该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解决'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的问题,但一刀切禁止旅行社收取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佣金,并不符合行业惯例,也无法无据;旅行社与购物场所、另行付费付费项目的经营者作为合法经营主体,双方自行达成交易行为,并在各方的账目内如实体现,并不违法。新条例该规定是一创新尝试,但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也与现实情况不符,也需要进行深入探讨,谨慎规定。”

  同样,北京乐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栩认为:“法规明显提高了违规旅行社的犯错成本,而且越来越多的游客也因为了解到购物有回扣而拒绝掏钱,促使有的旅行社研发不靠回佣补充团费,向导游按天支付劳务费的产品,因此只要是对现状有一点推进改善就应该说是好的法规。

  导游收取相关经营场所的人头费、回扣佣金是一直以来的“老传统”了,导游没有基本工资几乎都靠着回扣赚钱。新《条例》做出这项规定以后一旦实施,导游还能靠什么赚钱?而这种情况也很容易暗箱操作,要完全制止还是十分艰难的,不免要引来导游行业的争议。

  在行程中购物活动旅游者有拒绝权和反悔权 旅游业者:不现实

  新《条例》规定:旅游者对于在行程中的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项目有拒绝权和反悔权。如旅行社强迫旅游者购物,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实际上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中,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被明令禁止,据了解一些地区在《旅游法》细化的过程中指出,旅行社可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游客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令旅行社困扰的是在具体执行中,游客和旅行社都发现,在认定是否存在强迫购买行为方面取证困难,双方往往各执一词。而且自从新《旅游法》出台后,我们仍能够经常看到有导游不满游客不参加自费项目而甩团、打骂游客的事件。

  壹途旅游市场经理崔智惠认为:“我觉得产品应该分等级, 高价产品不进购物店无自费,低价产品进购物店有自费。当然,进购物店的产品和自费项目必须提前要告知客人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让客人了解清楚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与客人达成条件一致。客人是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但是,如果产品不分级,又对于不购物的客人需要另行安排行程的话,这是不太现实的。”

  北京乐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栩持有相同观点:“‘一举杜绝’是比较理想的状态,购物是旅行六要素之一,不会因为有回扣、佣金、人头费而被屏蔽掉。如何让游客在旅行中更开心更放心更心中有数地购物,才是优秀旅行社应该持续努力的方向。”

  “法规是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对于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中的‘强迫’做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但是目前的低价是很多因素造成的,比如:供大于求产生的尾单、资本市场的补贴带来的不平等竞争、金融+旅游跨界打造价廉物美的产品……当然回佣补贴也是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法规是为了提升客户出行体验,单方面着眼于消费者掏钱略显跑题。自《旅游法》颁布以来,即使安排去有回佣的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也要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得到消费者书面认可,信息对等后还会爽快地掏钱的消费者真的不多,这就是意味着成本不能转化还无条件请客吃饭的旅行社会越来越少,这是市场经济调节的需要,旅游从业者的判断也需要不断更新,慢就是快,少就是多,舍就是得,还一味用低价赌购物的旅行社最终只能走向消亡。”北京乐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栩表示。

  据业内旅行社人士透露:“一般来说不正常的低价团产品, 都出自OTA, 都是OTA的烧钱大战惹的。国家出台这些条例,就是为了制止不正常的低价产品,扰乱旅游市场。但是,令人疑惑的是,这些条例能制止OTA的不正常低价活动吗?如果不能,那国内的旅游市场无法达到真正净化的目的。”

  另外,在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还对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时,保障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权益作了规定,要求合理安排其他旅游者的行程,不得使其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时间浪费。

  对于第四十五条中“合理”一词,李广认为叙述的并不清晰,“什么样的安排才被认为是没有造成'时间浪费',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标准界定,如此规定,可能会给未来的执行带来争议,也会导致更多的纠纷。该规定确实非常有利于旅游合法权益的保护,但也需要各方进行充分研讨,确定可操作的方式。”

  “不合理低价”、“强迫购物”、“自费项目”一直是让旅游监管部门和旅游业者头疼的问题,这几年一直针对这类问题不断出台新规,力争做到有效解决。而当下我们能够看到的效果是,旅游行业不法企业仍有“高调”违规的,但在处理问题上相关部门的打压力度逐渐扩大,效率越来越高。例如新《条例》中就明确了对不法旅行社的相应处罚标准: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以低价组织接待游客,将被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但有业内人士会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足以让绝大多数不法旅行社“倾家荡产”,意识到违规操作终究得不偿失。或许真正做到“斩草除根”的力度才会杜绝不法旅游企业在市场上的存在。

  不过,在各个媒体报道中,我们都能够看到相关的专家、业者对于新《条例》中的一些规定持有不解的态度。新《条例》出台意在净化旅游行业,对旅游行业是一项利好政策,让不法不良的旅游企业在市场上没有生存的余地,给优秀的旅游企业更多的发挥空间。但是行业产业链一环套一环,不是单方面制止其中某一点就能够解决问题的。新规定的出台还是要根据实际市场情况,了解旅行社业务操作流程,具体的规定还要再细化,才能够让旅行社和旅游者挺直腰板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分享到:更多 ()

评论 0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